《吕氏乡约》
一、德业相劝
德谓见善必行,闻过必改。能治其身,能治其家,能事父兄,能教子弟,能御童仆,能事长上,能睦亲故,能择交游,能守廉介,能广施惠,能受寄托,能救患难,能规过失,能为人谋,能为众集事,能解斗争,能决是非,能兴利除害,能居官举职。凡有一善,为众所推者,皆书于籍,以为善行。业谓居家则事父兄、教子弟、待妻妾,在外则事长上、接朋友、教后生、御童仆。至于读书、治田、营家、济物、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,皆可为之。非此之物,皆为无益。
[译文]
一德,是碰到善事就做,有错就改。也就是能修身,能齐家,能服侍父亲和兄长,能管教子弟,能约束仆人,能服侍长辈,能和睦亲友,能慎交往来,能廉洁自律,能乐善好施,能承担他人的付托,能救助患难之人,能规劝别人的过失,能为人谋划,能为众人办事,能化解纷争,能决断是非,能兴利除害,能担任官职,能承担责任。做了上述任何一项被众人公认和举荐,要作记录。
二业,是在家服侍父兄,管教子弟,善待妻妾;在外服侍尊长,联络朋友,培养后辈,管束仆从。至于读书、经营田亩、料理家业、增殖物产,以及学习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等门类的知识,这些事都可以做。此外都没益处。
二、过失相规
过失谓犯义之过六,犯约之过四,不修之过五。
犯义之过,一曰酗博斗讼(酗谓恃酒喧竞,博谓博赌财物,斗谓斗殴骂詈,讼谓告人罪匿意在害人者。若事干负累又为人侵损而诉之者,非)。二曰行止逾违(逾违多端,众恶皆是)。三曰行不恭孙(逊)(侮慢有德有齿者,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,知过不改、闻谏愈甚者)。四曰言不忠信(为人谋事,
陷人于不善。与人要约,过即背之。及诬妄百端,皆是)。五曰造言诬毁(诬人过恶,以无为有,以小为大,面是背非,或作嘲咏匿名文书,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,及喜谈人之旧过者)。六曰营私太甚(与入交易伤于掊克者,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,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,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)。
犯约之过四,一曰德业不相劝,二曰过失不相规,三曰礼俗不相交,四曰患难不相恤。
不修之过,一曰交非其人(所交不限士庶,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,若与之朝夕游从,则为交非其人。若不得已暂往还者,非)。二曰游戏怠惰(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。戏谓戏笑无度及意在攸侮、或驰马击鞠之类不赌财物者。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、门庭不洁者)。三曰动作无仪(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,不当言而言、当言而不言者,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,不衣冠人街市者)。四曰临事不恪(主事废忘、期会后时、临事怠慢者)。五曰用度不节(不计家之有无,过为侈费者,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)。已(以)上不修之过,每犯皆书于籍,三犯则行罚。
[译文]
过失分为犯义之过、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三种。
犯义之过有六种:
一是酗、博、斗、讼。酗就是纵酒喧闹,博就是赌钱博彩,斗就是打架骂街,讼就是栽赃诬告、意在害人。要是纠纷涉及他人的利益或是被人侵害的,不属于讼。
二是行止逾违。违犯和逾越的事情很多,各种恶行都是。
三是行不恭逊。就是侮辱怠慢年长有德的人,计较他人的是非短长,仗势欺人,知错不改,受到批评变本加厉,这些都是。
四是言不忠信。为人谋事却使人陷于凶险的境地,和人定约转而背约,以及妄说事端等都是。
五是造言诬毁。就是诬陷他人,无中生有,小题大做,两面三刀,写匿名信嘲讽人,揭人隐私,以及热衷谈论他人以前的过失。
六是营私太甚。和人做买卖过于贪心敛财,一心进取不顾其他,无故向人借钱寻贷,受人委托而欺诈。
犯约之过有四种:
一是德业不相劝.即不相互倡行德业。
二是过失不相规,即有过失不相互规劝,
三是礼俗不相交,即彼此交往不遵循礼俗,
四是患难不相恤,即有患难不相互救助。
不修之过有五种:
一是交非其人。无论士人和平民,都可以交明友。凶恶及懒惰游荡的人,为众人所不齿。要是和这样的人朝夕相处,就属于交友不慎。要是因为不得已暂时来往的,不算。
二是游戏怠惰。游,是无所事事,去见人只是为了闲逛。戏,是戏笑无度,以及故意侮慢,或是纵马狂欢,打球取乐。怠惰,是不务正业,荒废家事,门庭不洁净。
三是动作无仪。行为粗鄙,态度不恭敬,不该说的时候说,该说的时候又不说,服饰穿戴过于华丽或衣冠不整,以及不穿正式服装在公众场所抛头露面。
四是临事不恪。忘记正事,迟到,遇事懈怠。
五是用度不节。不管有无过于奢侈浪费,不能安于贫困而取财无道。上述不修之过,每次违犯,都要记载。违犯三次的,要受罚。
三、礼俗相交
凡有婚姻丧葬祭祀之礼,《礼经》具载,亦当讲求。如未能遽行,且从家传旧仪。甚不经者,当渐去之。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,当众议一法,共行之。凡遇庆吊,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。其书问亦如之。若家长有故,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,则其次者当之。所助之事,所遗之物,亦临时聚议,各量其力,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。若契分浅深不同,则各从其情之厚薄。
凡遗物,婚姻及庆贺,用币帛羊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,计所直(值)多少,多不过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丧葬,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裢礼,以酒脯为奠礼,计直(值)多不过三千,少不过一二百。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,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,计直多不过五千,少至三四百。灾患,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,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,计值多不过三千,少至二三百。凡助事,谓助其力所不足者。婚嫁则借助器用,丧葬则又借助人夫及为之营干。
[译文]
婚庆、丧葬祭祀礼仪,《礼经》上有规定,大家应当照办。要是不能马上实行,暂时按家传老规矩。太离谱的规矩,逐渐去除。
同乡交往的礼仪,应当由众人商议一个办法,共同实行。
若是庆贺或吊唁,每家只要家长一人代表,和同约的一起前往。要是用书信,也按这个办法。家长要是有事,或是和要庆贺或吊唁的人不熟悉,就让家长下面的人出面。怎么帮助,送什么东西,这些要大家临事商议,各自根据情况,确定物品及数额。要是交情深浅不同,也可以根据交情办。
凡是赠送东西,要是婚姻及庆贺,送礼钱、布帛、羊、酒、蜡烛、鸡、兔、水果等,价值多的不超过三千钱,少的是一二百。要是丧葬,始丧送衣服或缎料,作裢礼,送酒、肉干作为奠礼,价值多的不超过三千钱,少的是一二百。至葬时用金钱和布帛为赙礼,用猪、羊、酒、蜡烛为奠礼,价值多的不超过五千钱,少的是三四百。要是水灾、火灾、盗贼、疾病、刑狱等天灾人祸,助济的人送钱、布帛、粮食、薪炭等物,价值多的不过三千钱,少的二三百。
帮助做事,是帮助那些人手不足的。婚嫁时,借器物给人家,丧葬借助人力,并为他们谋划、操办。
四、患难相恤
患难之事七,一曰水火(小则遣人救之,大则亲往,多率人救之,并吊之)。二曰盗贼(居之近者同力捕之。力不能捕,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,尽力捕之)。三曰疾病(小则遣人问之。稍甚,则亲为博访医药。贫无资者,助其养疾之费)。四曰死丧(阙人干,则往助其事。阙财,则赙物及与借贷。吊问)。五曰孤弱(孤遗无所依者,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,则为之处理。或闻于官,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,无令人期罔。可教者,为择人教之,及为求婚姻。无财不能自存者,叶力济之,无令失所。若为人所期罔,众人力与办理。若稍长而放逸不检,亦防察约束之,无令陷于不义也)。
六曰诬枉(有为诬枉过恶、不能自申者,势可以闻于官府.则为言之。有方略可以解,则为解之。或其家因而失所者,众以财济之)。七曰贫乏(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,众以财济之,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)。凡同约者,财物器用车马人仆,皆有无相假。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,亦不必借。可借而不借,及逾期不还,及损坏借物者,皆有罚。凡事之急者,自遣人遍告同约。事之缓者、所居相近及知者,告于主事,主事遍告之。凡有患难,虽非同约,其所知者,亦当救恤。事重,则率同约者共行之。
罚式:每一月一聚,具食。每一季一会,具酒食。所费率钱,合当事者之。遇聚会,则书其善恶,行其赏罚。若约有不便之事,共议更易。
主事:约正一人或二人,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。专主平决赏罚当否。直月
一人,同约中不以高下、依长少轮次为之,一月。
[译文]
患难的事有七种:
一是水火小灾,派人前去救助。大灾,亲自约人去救助、慰问。
二是盗贼。要是住得近,协助抓捕歹徒。要是不能抓捕,就通知同约,并报告官府,尽力防御缉凶。
三是疾病。要是小病,派人去问候。要是重病,就亲自帮忙求医问药。贫困没钱的,就帮助提供养病的费用。
四是死亡丧葬。要是缺少人手,就去出力帮忙。要是缺少钱财,就送东西或借钱。吊丧慰问。
五是孤弱无助。无依无靠的孤儿,要是有家财能够自给,就帮助处理。或是报告官府,或是委托他的近亲和邻里主持这事,以防他被人欺负。可以读书的孤儿,给他请老师,并为他安排婚事。要是贫困没钱的孤儿,大家就协力救助,不要让他流离失所。要是孤儿被人欺负,众人要尽力为他讨回公道。孤儿长大后,要是行为不检,也要监督管教,不要让他误入歧途、陷于不义。
六是被诬枉。要是同约人遭到诬陷,自己无力澄清,有权势的人可以帮他向官府申诉,有办法的人可以能帮他解决问题。要是这事造成这家人流离失所,众人应当出钱帮他。
七是贫困。有人安分守己,生活贫困,众人出钱帮他,也可以借钱帮他购置物产,将来偿还。凡是同约的人,财产、物品、器用、车马、仆人,都可以相互借用。非急需的物品或是不宜外借的,也可以不借。可以外借而不借,或是借后逾期不还以及损坏的,都要受罚。患难之事要是情况紧急,就亲自派人遍告同约。事态尚缓,就由近邻或知情者告诉主事,主事遍告同约。即使不是同约的人,如果有患难,知情者也应去救助。要是事态严重,就带领同约人一起救助。
作者:宋代熙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(陕西蓝田吕氏)
《吕氏乡约》系蓝田四吕之长兄吕大忠定于北宋熙宁九年(1076),是我国第一部家族特色的乡规民约,盛传千年,被很多姓氏载入家谱,成为各族各姓认可的通用家规和家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