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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教集锦

家教第十一课 吕氏乡约

作者:宋代吕大钧  查看人次:64  

第十一课

吕氏乡约

宋代吕大钧(10311082)于熙宁九年(1076)编订

 

德业相劝

一德:谓见善必行,闻过必改。能治其身,能治其家,能侍父兄,能教子弟,能御童仆,在外能侍长上,能睦亲友,能择交游,能守廉介,能广施惠,能受寄托,能救患难,能规过失,能为人谋,能为众办事,能解纠纷,能决是非,能兴利除害,能居官举职。凡有一善,为众所推者,皆书于籍,以为善行。

二业:是在家服侍父兄,管教子弟,善待妻妾;在外服侍尊长,联络朋友,培养后辈,管束仆从。至于读书、经营田亩、料理家业、增殖物产,以及学习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等门类的知识,这些事都可以做。此外都没益处。

 

过失相规

过失谓犯义之过六,犯约之过四,不修之过五。犯义之过。

一曰酗博斗讼:酗谓恃酒喧竞,博谓博赌财物,斗谓斗殴骂詈,讼谓告人罪匿意在害人者。若事干负累又为人侵损而诉之者,非。

二曰行止逾违:逾违多端,众恶皆是。

三曰行不恭逊:侮慢有德有齿者,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,知过不改、闻谏愈甚者。

四曰言不忠信:为人谋事,陷人于不善。与人要约过

即背之。诬其百端。

五曰造言诬毁:诬人过恶,以无为有,以小为大,面是背非,或作嘲咏匿名文书,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,及喜谈人之旧过者。

六曰营私太甚:与入交易伤于掊克者,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,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,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。

犯约之过四:一曰德业不相劝,二曰过失不相规,三曰礼俗不相交,四曰患难不相恤。

不修之过:

一曰交非其人:所交不限士庶,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,若与之朝夕游从,则为交非其人。若不得已暂往还者,非。

二曰游戏怠惰: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。戏谓戏笑无度及意在攸侮、或驰马击鞠之类不赌财物者。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、门庭不洁者。

三曰动作无仪: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,不当言而言、当言而不言者,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,不衣冠人街市者。

四曰临事不恪:主事废忘、期会后时、临事怠慢者。

五曰用度不节:不计家之有无,过为侈费者,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。

以上不修之过,每犯皆书于籍,三犯则行罚。

 

礼俗相交

凡有婚姻丧葬祭祀之礼,《礼经》具载,亦当讲求。如未能遽行,且从家传旧仪。甚不经者,当渐去之。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,当众议一法,共行之。凡遇庆吊,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。其书问亦如之。若家长有故,

 

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,则其次者当之。所助之事,所遗之物,亦临时聚议,各量其力,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。若契分浅深不同,则各从其情之厚薄。

凡遗物,婚姻及庆贺,用币帛羊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,计所值多少,多不过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丧葬,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裢礼,以酒脯为奠礼,计值多不过三千,少不过一二百。至葬则用钱帛为礼,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,计直多不过五千,少至三四百。灾患,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,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,计值多不过三千,少至二三百。凡助事,谓助其力所不足者。

 

患难相恤

患难之事七:

一曰水火:小则遣人救之,大则亲往,多率人救之。

二曰盗贼:居之近者同力捕之。力不能捕,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,尽力防捕之。

三曰疾病:小则遣人问。重则亲为博访医药。贫无资者,助其养疾之费。

四曰死丧:阙人干,则往助其事。阙财,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。

五曰孤弱:孤遗无所依者,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,则为之处理。或闻于官,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,无令人期罔。可教者,为择人教之,及为求婚姻。无财不能自存者,叶力济之,无令失所。若为人所期罔,众人力与办理。若稍长而放逸不检,亦防察约束之,无令陷于不义也。

六曰诬枉:有为诬枉过恶、不能自申者,势可以闻于官府.则为言之。有方略可以解,则为解之。或其家因而

 

失所者,众以财济之。

七曰贫乏: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,众以财济之,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)。凡同约者,财物器用车马人仆,皆有无相假。若不急之用及有所防者,亦不必借。可借而不借,及逾期不还,及损坏借物者,皆有罚。凡事之急者,自遣人遍告同约。事之缓者、所居相近及知者,告于主事,主事遍告之。凡有患难,虽非同约,其所知者,亦当救恤。事重,则率同约者共行之。

罚式:每一月一聚,具食。每一季一会,具酒食。所费率钱,合当事者主之。遇聚会,则书其善恶,行其赏罚。若约有不便之事,共议更易。

乡约主持人选:约正一人或二人,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。专主平决赏罚当

否值月一人,同约中不以高下、依长少轮次为之,一个月轮值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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